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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仓储保管、养护和出库复核管理制度》

目的:为确保药品在储存保管、养护和出库复核过程中的质量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及实施条例、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及本公司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。

适用范围:适用于药品储存保管、养护和出库复核全过程。

责任人:质量管理部、验收员、保管员、养护员。内容:

1、保管员负责药品的保管、出库复核等全过程工作,药品养护组负责药品的养护工作,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指导。

2、药品储存实行色标管理,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区、退货药品区为黄色,合格药品区、零货称取区、发货复核区为绿色,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。

3、按照药品的贮存条件要求分区或分库储存,常温库10-30℃、冷库为210,阴凉库不高于20,相对湿度3575%,并按照药品与非药品、易串味药品分库存放,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区存放,包装易混淆的药品隔离堆垛。

4、保管员在对药品堆垛时要留有一定的距离,药品与墙、屋顶(房梁)以及空调的距离不小于30cm,与地面的距离不小于10cm

5、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,严禁混垛,无原包装箱的拆零药品应存放于拆零货柜上,并加强管理不得混放和倒置。

6、养护员要加强对库存药品的养护工作,认真做好日常养护(应坚持“以防为主”的原则)、重点养护(重点养护品种由质量管理部确定,包括首营、近效期、易变质、主营品种;养护组每月对重点养护品种进行养护)和循环养护(每季度),并做好养护记录,记录按规定保存五年。

7、药品出库实行复核制度,必须经过复核后方可出库;杜绝差错的发生,同时做好计算机出库复核记录,经复核人员签字后,按月装订归档,保存五年。

8、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保管、养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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