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的:为保证药品质量,确保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与质量的可靠性,特制定本制度。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及实施条例、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及本公司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。
适用范围:适用于购进药品和售后退回药品的质量验收。
责任人:质量管理部、验收组。内容:
1、验收人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市级药品监督管理监部门培训,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。
2、按照《药品验收入库通知单》所列项目进行验收,药品包装质量和数量验收在待验区进行,拆包装检查在验收养护室进行。
3、质量验收按照《购进药品验收记录》、《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》中所列内容对购进药品和销后退回药品进行逐批验收。验收的同时,必须检查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明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用法用量、禁忌、不良反应、有效期、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。外用药品包装和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志,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用标识,整件包装中应有合格证。
4、有低温储存要求的药品,应在冷库内待验区进行验收。
5、验收进口药品,应有符合规定的《进口药品注册证》或《医药产品注册证》和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》或《进口药品通关单》复印件;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、血液制品应有《生物制品进口批件》复印件;实行批签发的药品要索取批签发证明文件;进口药材应有《进口药材批件》复印件。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原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。药品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名称,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,并有中文说明书。
6、验收首营品种,应有首批到货药品同批号的质量检验报告书。
7、验收的药品应根据验收结论签字后连同通知单交保管人员,并指导保管人员将合格药品放入合格区(绿色),不合格药品放入不合格药品区(红色),拒收的药品放置于退货区(黄色)。
8、验收的同时在计算机上填写完整的《药品质量验收记录》,验收结束后由验收员在计算机内保存验收记录,记录保存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