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为规范药品的售后质量管理,认真处理售后药品的质量问题,确保及时发现问题,消除质量隐患,特制定本制度。
(2)凡本药店所售出的药品因质量问题,而由药品的购进单位向本药店提出的质量查询、投诉、情况反映等(包括书面、电话、电子邮件等形式),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。
(3)药品质量投诉的归口是质量负责人。
(4)在接到药品质量投诉时,应及时做好记录,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。
(5)经核实确认药品质量合格,应在确认后12小时内通知该药品购货方恢复该药品销售。
(6)经核实确认药品存在质量缺陷,且该批号药品未超过有效期的,应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处理手续,同时根据情况进入药品查询程序。
(7)如确实存在药品质量问题,应及时向药店质量负责人汇报,通知立即停止该药品的销售,并通知本店其他人员暂停销售该药品。
(8)对于质量投诉,应及时通知投诉方立即停止使用该药品,因使用药品造成质量事故的,除按本制度受理外还应按"质量事故管理制度"处理;属于药品不良反应的,除按本制度受理外,还应按"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规定"处理。
(9)若经调查确认为假冒本公司销售的药品,应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,协助核查,以弄清事实真相。